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,許多熟齡人士選擇在黃昏之年,與新的伴侶再度攜手共度餘生。然而,再婚這件事,不單單是找到另一半,它還牽涉到財產分配、生活安排,甚至雙方子女繼承的問題。若不謹慎處理,可能讓你的家庭失去和諧,甚至讓一生的積蓄付諸流水。
一些法律的保障和金融工具,可以讓你在享受愛情的同時,也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。
一、案例情境:再婚的「財產考驗」:真愛,還是別有用心?
72歲的丁伯伯,喪偶多年,在社區活動中認識了50歲的馬女士,雙方感情迅速升溫。半年內,他們已談婚論嫁。丁伯伯認為自己終於找到了共度晚年的對象,不用再孤獨終老。然而,馬女士提出了一個要求:
結婚前,丁伯伯要將房產的一半過戶到她名下,她說:年紀大了要有房子住,既然要結婚,有了房子「婚後生活才有保障」。丁伯伯覺得合理,畢竟兩人年紀都不小,共同擁有一棟房子似乎象徵愛與承諾。
但是,丁伯伯的子女們卻強烈反對,擔心父親被騙。果然,最後兩人婚禮沒辦成,馬女士帶走了丁伯伯的300多萬元結婚基金,便消失無蹤。當然,這筆錢也追不回來。
丁伯伯才醒悟:追求愛情千萬不要讓情感沖昏頭,在晚年更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,才是智慧的選擇。
二、高齡再婚,財產保護的實用方法
那麼,熟年再婚該怎麼保護財產?有人覺得結婚談錢太過現實,但完全避而不談,反而會讓彼此陷入猜測,不如攤開來說,更能了解雙方對婚姻的期許。這裡有三種常用的財產保護方法,讓再婚可以享受愛情,也守護自己的積蓄。
方法1. 附負擔贈與:給財產,但附帶義務
「附負擔贈與」契約,是確保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都有保障的好工具。一方面,不會讓照顧者投入時間與心力照顧你,到頭來卻讓其他繼承人拿走財產;另一方面,受贈人也有明確的照顧義務,需履行原先約定的責任。
A. 注意:負擔內容要明確,最好有公證
實務上,許多長輩贈與房地產後,卻最終未得到妥善照顧,甚至被迫離開原本的住所。因此,簽訂「附負擔贈與」契約時,必須具體明確地記載受贈人需履行的義務,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,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贈與。因為房產的價值較高,若有預算,可以請專業律師協助擬稿並進行公證,增強契約的法律效力。
例如:丁伯伯如果想把房產的一半贈與給對方,可以在贈與契約中附加「照顧義務」。例如:「受贈人馬女士需要承諾讓丁伯伯住在這棟房子裡直到終老,且不得在丁伯伯過世前出售、出租房屋,並需共同居住,以履行照顧責任。」如果馬女士沒履行承諾,丁伯伯可以依《民法》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撤銷贈與,丁伯伯可以拿契約要求履行負擔義務,或是撤銷贈與,把房子收回來。
B. 附負擔贈與的優點
• 保護自身生活需求,避免感情衝動將財產給別人。
• 雙方權利義務明確,避免家庭糾紛。
• 若受贈人違約,贈與人可聲請撤銷贈與,減少財產損失。
方法2. 信託安排:房產不過戶,給居住權
如果不願意直接把房產贈與出去,怕有一天自己生活受影響。這時,信託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。透過信託,你可以把房產的所有權交給專業機構管理,但保留對方的居住權。
例如:丁伯伯可以選擇將房產設立信託,並將自己和馬女士設定為信託的受益人。這樣,馬女士在婚後可以有居住權,但房子本身還是屬於信託機構管理,不會被隨意賣掉。在丁伯伯過世後,房產即回歸繼承人,既保護另一半的生活需求,也不會讓前婚子女失去繼承的權利。
信託的優點
• 再婚伴侶有居住權,安心居住生活有保障。
• 設立信託的房產還在你的控制範圍內,避免衝動決定造成損失。
• 居住年限到期後,房產回歸原本所有權人,保護全部繼承人的權益。
方法3. 房產過戶+信託,保障財產控制權
如果你希望直接將房產贈與再婚配偶,但又不想喪失對房產的管理控制權,避免財產被隨意出售或抵押借錢。這時候就可以考慮贈與時,另外要求把房產信託。
例如:丁伯伯可以將房產的一半贈與馬女士,但附加條件,將房產信託給自己或信任的子女來管理。這樣一來,馬女士雖然擁有房子所有權,但實際的管理權還在丁伯伯或他指定的人手中。透過這樣的方式,丁伯伯既可保留對財產的管理權,也滿足了馬女士對居住保障的需求。
贈與後信託的優點
•滿足對方的需求,但把財產控制權留在自己手中。
•信託安排使房產無法被隨意處分,保障老年資產穩定性。
•適合再婚家庭,特別是有前婚子女的情況。
愛情可以豐富我們的晚年,但守護養老財產同樣重要。在面對黃昏之戀時,要提前思考財產如何管理,才不會讓自己晚年積蓄,因為一時感情衝動而損失。運用適合自己的法律和金融工具,可以讓你在晚年享受愛情,也能守住辛苦積累的資產,過上真正安心的晚年生活。
三、補充小知識:再婚財產的保護策略
再婚時,妥善規劃財產分配,對維護家庭和諧與自身權益很重要。舉例常見的財產保護策略:
1. 夫妻財產制選擇:台灣法律提供三種夫妻財產制:法定財產制、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。再婚夫妻可選擇適合的財產制。
2. 婚前協議:為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,訂立婚前協議,雙方可清楚界定婚前財產、婚後財產的歸屬,以及未來可能的財務責任,確保彼此的經濟安全。
3. 預立遺囑:再婚後,雙方可能各自擁有子女,明確規劃財產在身故後的分配,確保子女與配偶的權益,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4. 設立信託:將財產設立信託,指定受益人,先照顧自己老後生活,確保配偶或子女在特定條件下獲得財產,避免直接轉移所有權,增加財產管理的靈活性。
5. 附負擔贈與:在贈與財產時,附加特定義務,如照顧責任,若受贈人未履行,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,保障自身權益。
(本文摘自《老後財富管理必修課:養老、防詐、遺產規劃,橘子姐教你從法律面保護自己與家人》)

《老後財富管理必修課:養老、防詐、遺產規劃,橘子姐教你從法律面保護自己與家人》
作者:張麗瑱(橘子姐), 王冠瑋(律師瑋哥)
出版社:東販出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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