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 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、中華信託服務發展協會文宣組組長 駱潤生
大S的驟逝令人唏噓,與前夫汪小菲留下的課題,是關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與遺產管理。
當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過世時,子女的監護權將如何安排,以及過世一方的遺產如何管理,以避免被另一方濫用,是在高離婚率的現今社會,分飛燕雙方應提前規劃的重點。
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歸屬
根據民法第1055條,當夫妻離婚時,應透過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哪一方負責,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則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定監護權的歸屬。通常法院會考量如未子女年齡與需求、父母的經濟狀況與照顧能力、父母的品行與心理狀況、子女的意願等因素來裁定。
先過世的一方無法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
根據民法第1093條,最後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的父或母,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。也就是說,只有在父母雙方均無法行使親權時,最後一位行使親權的父或母,才能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。因此,若父母之一方仍在世且能行使親權,先過世的一方無法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。
當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過世時,子女的監護權將如何安排,若監護權與遺產的安排不當,可能導致未成年子女利益受損。(圖片來源/freepik)
所以若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過世,通常監護權會自動轉移給存活的另一方,即使當初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於一方。
然而,在某些特殊情況下,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情事,例如受停止親權宣告之法律上不能,或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,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等事實上不能之情形,則依照民法第1094條的法定監護人順位處理:
- 與子女同住的祖父母
- 與子女同住的兄姊
- 不與子女同住的祖父母
若父母雙亡或無適格的監護人,法院將根據民法規範,指定適合的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。
如何防止遺產與監護權被濫用
若監護權與遺產的安排不當,可能導致未成年子女利益受損。如母親取得監護權,並於離婚後不久過世。若未提前設立遺囑信託,子女的監護權將直接歸屬於父親,且母親的遺產可能會直接由父親管理,甚至可能被用於其個人開支。
因此設立遺囑信託可有效防範這些風險。
遺囑信託是指在遺囑中加入信託條款約定,當遺囑人過世後,遺產將進入信託,由指定的受託人管理,而非直接交給監護人。在遺囑信託內可以安排一些機制能確保資產被合理運用,例如:
財產固定撥款:每月固定給子女生活費、教育費,避免一次性繼承被濫用。
限制動產與不動產處分權:例如監護人無權擅自出售不動產,確保房產未來仍歸子女所有。
年齡條件:可設定子女成年後,或達到特定年齡,才能取得剩餘信託財產。
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來管理遺產分配事宜,若依信託遺囑內容,遺產須交付信託管理者,遺囑執行人即負有將信託財產交付受託人之義務。通常可由律師、或親人擔任,以確保遺產依據遺囑執行。
另為確保受託人按照信託條款執行,建議設立信託監察人,可以是親友、律師、會計師、財務顧問等專業人士,確保信託資金正確使用。
所以上述案例母親若事先透過遺囑信託安排,則可以有以下實益:
- 父親雖為監護人,但無法控制母親留給未成年子女的遺產
- 受託人會定期撥款,確保子女生活費與教育費
- 房產等資產仍保留在信託中,直到子女成年後取得信託資產
透過上述規劃,不僅能確保子女的監護權適當安排,也能確保遺產能夠真正造福子女的未來,防止財產被濫用或侵占。但遺囑信託之設立有其法定成立要件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CFP理財顧問,來制定個人化的遺產與監護權方案。